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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阁 > 甘南高原上的族群合作——洮州青苗会的人类学研究 > 2.4社会组织的竞争、合作与互助

2.4社会组织的竞争、合作与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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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群体之间为取得有限资源而进行的争夺。竞争不仅仅限于食物、空间,声誉的争夺也是社会组织瞄准的目标。萨林斯就非洲蒂夫人和努尔人的世系分支制社会进行了研究,勾画出政治组织与竞争的关系。他看到两个相邻的属于同一世系的村庄,比相距较远的村庄关系更密切。支系联结的原则是“睦邻友好”,友好的程度是血缘关系的亲疏。就是说,空间距离越近越容易相处得和睦,相距越远则越容易发生纠纷。非洲社会种群竞争的结果往往是替代、不稳定的并存、稳定的并存。 “替代”即生物学家哈丁的“竞争排斥原理”所指涉的情况:两个种群不能永久据有同一生态小生境,其中之一要么灭绝或离开这一地点,要么改变其生存方式。萨林斯研究的蒂夫人和努尔人是简单社会,是地方政治而不是国家主导社会,而在中国,即便在“地处极边”的洮州也不是这样,国家的存在使那种“替代”性质的竞争很少发生。至于“并存”,也必须考虑“时间”因素,历史并非均衡线性发展,潮起潮落、兴废治乱都对竞争的方式有影响。“稳定并存”多发生在治世,而乱世则可能发生“不稳定并存”。研究族群间的竞争与合作、互助,应对群体的“外部”和“内部”加以区分,外部指汉族人社会以外的集团或群体,内部指汉族社会组织以内和之间。竞争的直接原因是生态环境的压力,其中主导因素是人口压力及人地关系,但不可忽视文化传统的差异。同治三年(1864)出现的回民起义对于汉、回、藏人民来说都是一场难忘的劫难。新旧二城战火四起、遍地焦土,乡民四处避难,民不聊生。据光绪五年统计,洮州人口仅有30546人,一下子减少十之六七。(清)光绪《洮州厅志》卷七·户口。民国十七年河州马仲英发起河湟事变,在这场由回民地方军事力量与国民军吉鸿昌部的较量中,汉族地方当局、藏族地方首领与国民军站在一边,回民遭杨土司军队杀害损失惨重。年仅18岁的“尕司令”马仲英败退后,旧城回族地方强人马尕西顺组织成一股势力,横扫新旧二城,杀了许多汉人,烧毁民房、庙宇若干,大批回民外逃。整个事件中,遭殃的是普通回、汉群众。

汉族社会内部的竞争是以地缘组织为单位的资源争夺。因为洮州是一个汉、回、藏插花接壤的地区,所以在以18位龙神为依托的众多青苗会中,自然会吸引一部分农耕藏族加入到青苗会组织中,他们中有的是以会员村的形式加盟,有的是以松散的联系成为该青苗会及其龙神的“马路”。每到农历五月迎神赛会,各青苗会都想在赛神活动中争夺“头家”,争头家是声誉之战,也可以算做乡村权力的争夺。关于象征资源的竞争将在第5章详述。生存空间是小生境中不同群体争夺的重要资源。比如乾隆二十年在新城以北的党家沟就发生了草山之争。

笔者在2006年11月调查中碰巧观察到两个汉、藏村落争草山的场面。卓尼县康多乡六十家村的藏民与临潭县八角乡庙华山的汉族人那几天发生了争夺草山的纠纷。藏民开上农用三轮越过峡谷,竖起帐房,表示对草山的所有权;临潭这边的汉族人将藏民的部分帐房和两辆三马车烧掉,并将四辆车推入峡谷,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此事在笔者调查期间正在解决中。械斗是一个双输的马拉松式的对抗过程,是一场零和博弈。无论如何,引起纠纷的结果不可能像努尔人和蒂夫人那样以“替代”方式永久驱逐对方。因为中国地方社会是有国家有政府的社会,国家在场的标志是地方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的普遍设立,争端的最后解决主要通过国家渠道。群体竞争与国家、政府是否存在无关,有政府和无政府的社会都可能存在竞争;与人性也无本质联系,人类似乎常常处于纷争中,但不是人们乐于竞争,而是迫于资源的缺乏而竞争。人性亦有合作的一面。竞争所反映的是文化差异、人地关系等结构性矛盾。

2.4.2合作与互助

人类群体在资源占有上具有排他性,而同时在生产过程和社会交往中又具有合作的倾向。合作是两个群体都得益的积极相互作用,互助是进一步的合作。从明初汉、回人民由江南迁徙到洮地以来,洮州汉、藏、回三个主要族群便开始了相互合作的历史。明洪武十二年,回族征西将军沐英奉朱明皇帝之命来洮州平定十八番族叛乱,随沐英平叛的有汉族人陈晖、金朝兴和南京回族人敏大镛、“西番”首领南节秀,后来他们都成为洮州卫“土流参治”政府的高层官员。平叛后他们第一次合作是建筑城池,此城就是今天的新城,是历代卫所、厅治和府治的所在地。当周长九里许的城墙“不旬日而完工”后,据口述资料说,他们为汉族军民在新城的西街修建了宏大的城隍庙,在不远处为回族军民修建了一座清真寺。安公,即明初洮地的地方官安世魁,民间称“五国爷”,他与明初移民、屯垦有关。传说安公常与清真寺的阿訇在署堂大殿台阶上弈棋。民间关于安公和阿訇交好的传说可以佐证当时回、汉保持的融洽关系。在民国时期的迎神赛会上,西路水磨川大会的汉族人抬着龙神赛跑,谁得头家,意味着那个地方就风调雨顺、人畜兴旺。在迎神赛会时,水磨川附近的回民青年常常将白号帽脱掉,跟汉族人一起抬着本境的龙神飞跑。在调查中意外得知,西路千家寨出了一个回族青苗会会长,当然这只是一个个案。而藏族和土族加入青苗会的就不光是个体行为,在洮州汉族人周围的农耕藏民和土民几乎都属于某青苗会组织。汉族人的仪式活动也考虑民族信仰的禁忌问题。南路爷胡大海和北路的常遇春都是明朝开国大元帅,当地人认为他们都是回民。南路爷是汉族龙神同时亦接受回民的朝拜,该龙神的仪式活动中从不用猪做祭品。文化上的关联成为合作的思想基础,而农耕的集体性和生态环境以及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使合作成为可能。

华北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村民互助的几种类型:看青、打更、搭套、换工、伙养役畜等协同生活或共同体的集体行为。内山按照经济史的路数详细记录和描述了互助类型的情况,张思承接并拓展了内山的研究,在历史和文化关联的地方有所突破,但似乎缺少仪式、组织和生态的关照,他们所描述的华北互助也仅仅是几家几户的事。洮州汉族村落的互助行为有三个方面的不同:其一,无论是看青、护林、防雹,还是生产互助的搬场,都是在青苗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在若干村落间展开的,不限于两三家户、邻里,也不像华南那样在同姓宗族之间,而常常是跨村落的。其二,互助的范围不仅超越了宗族、村落的界限,甚至超越了族群的界限。宗族、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其三,互助的范围不限于农耕生产,而是扩大到牧业和林业,扩大到抚恤和社会公益。这种扩大到村落以外的不同人群,扩大到农耕以外不同生产方式的情况,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的解释。在西路农耕区,虽然高寒和雹灾限制了作物的生长和土地出产,但山体缓展、土层深厚,耕地面积大,是明代以来屯田集中之地,过去和现在都是洮州人均耕地面积最多的地区。光绪五年洮州人口为3万人,军屯地为740多顷,民屯地为300多顷,去掉游牧的藏族和守城的部分军士,人均土地面积可能在10亩以上,西路则更可高达20亩。如果按每户5人算,洮州户均耕地达到50亩以上,在地多人少的西路可能达100—150亩。今天西路千家寨的村民仍拥有人均4亩的土地,高于东、北、南三路。这意味着土地分散且离居住地较远,人口相对少,劳动力紧缺,尤其是在播种和收割季节显得尤为突出。在西非,农民面临同样问题时,土地的数量和分散程度与婚姻制度发生了联系:个人拥有的土地数量超过7.5英亩,77.85%的伊费(ife)男人会娶多妻;土地总面积的地块之间的距离以是否超过20英里为限,超过此限,男人娶多妻的比例为88.8%。在我国华南,宗族组织较发达,互助协力多在宗族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在华北村落或联村组织较为盛行的情况下,互助协力超越了同姓宗族而扩大至不同村落的姻亲之间。在洮州边地社会,互助范围又冲破村落和族群的束缚,而实现村际和不同族群村民的合作与互助的基础,是存在青苗会这样的联村组织。通过社会组织在较大范围内的合作与互助来实现劳动力的整合,使物畅其流人尽其用,而不是通过多妻制来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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